(2015)焦民申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东山与梁云发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东山,梁云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东山,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岗庄**号。委托代理人:王保才,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刘法增,男,汉族,1943年7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中路二号院东区***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云发,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岗庄西区***号。再审申请人马东山因与被申请人梁云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东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涧兴实业公司的《赔偿协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故意告知申请人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申请人错误意思签订的《转让协议合同书》应认定为欺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驳回梁云发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梁云发返还马东山的转让金26万。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马东山与梁云发签订转让协议合同书,马东山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并据此判决马东山付清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马东山提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云发与涧兴实业公司之间的《赔偿协议》是伪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东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东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刘玉平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