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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张某,某乙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979号原告某甲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来某。被告张某。被告某乙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原告某甲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乙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