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为向迟某借款,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伪造了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日国用(2006)第060505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用于抵押。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物证,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民间借款抵押合同复印件,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迟某、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被口头传唤后自行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共计折抵十六日,管制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苏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秀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