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孙玉荣、杨大芝、杨云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杨云清,杨大芝,孙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2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法定代理人:李林,行长。委托代理人:苑玉新,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恒亮,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云清。被执行人:杨大芝。被执行人:孙玉荣。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杨云清、杨大芝、孙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