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利为与被告张维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利,张维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12号原告赵广利,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油田退休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筑路社区。被告张维胜,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村宋沟沿组1026。原告赵广利为与被告张维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广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广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广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