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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于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县莲花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县莲花广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39号原告:于明,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县莲花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莲花广场工人俱乐部片区07017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2322-5。负责人:游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静、闵海涛,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县莲花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于明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鸣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