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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宇与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朱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周宇,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朱广辉,男,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周宇诉被告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广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宇诉称:朱广辉于2013年7月19日向其借款3万元,朱广辉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按月付清利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广辉偿还借款3万元。朱广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朱广辉于2013年7月19日向周宇借款3万元,朱广辉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周宇叁万元整,利息0.12”。经周宇催要,朱广辉仅付利息至2015年5月。周宇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周宇提供的朱广辉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周宇要求朱广辉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广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宇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朱广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孙忠美人民陪审员  戴安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