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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双梅与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梅,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605号原告董双梅,女。被告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益虎形山巷14号。法定代表人陈战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双梅与被告益阳利丰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双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双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双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董双梅负担。审判员  孙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皮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