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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委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吴良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吴良威,盛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委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潘建宁。被执行人: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钢。被执行人:吴良钢。被执行人:李玉洁。被执行人:吴良威。被执行人:盛伶俐。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吴良威、盛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制作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委字第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