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许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龙,许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76号申请人陈小龙,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许文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余法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小龙申请执行许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许文忠偿还陈小龙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余法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