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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荣发与谭锦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发,谭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发,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谭锦涛,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350000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5150元,上述合计共35515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锦涛的银行存款355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晖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