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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伟兴与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陆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伟兴,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陆昇,榆林市九鼎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傅伟兴。被执行人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法定代表人陆昇。被执行人陆昇。被执行人榆林市九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陆昇。本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760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20001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滨执民字第10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