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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玉锋、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源煤炭节能有限公司、夏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玉锋,夏胜利,平顶山市金源煤炭节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金初字第6-1号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闫垒升,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朝军,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振岗,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锋,男,1972年2月2日,汉族。被告夏胜利,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金源煤炭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兰现五。被告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夏要利。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玉锋、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源煤炭节能有限公司、夏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现有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并以原告自有的存款50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平顶山市三阳盛新型节能有限公司现有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限额5000000元,期限一年);二、将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有的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