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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田继昌与张渤龙、马红英、宋永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继昌,张渤龙,马红英,宋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田继昌,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洼县田家镇田家村。被执行人张渤龙,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陈家村。被执行人马红英,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陈家村。被执行人宋永宏,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工商局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东方小区。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16号申请执行人田继昌与被执行人张渤龙、马红英、宋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