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夏双庆与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双庆,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夏双庆被申请执行人:郭飞本院在执行夏双庆申请执行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双庆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向法院申请中止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群审判员 :吴立新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