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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良兴、柯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程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特10号。法定代表人成良兴。被执行人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柯丽华。被执行人成良兴。被执行人柯丽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良兴、柯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5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良兴、柯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5年9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汉阳支行账号,并将该账户上的存款余额36521.85元扣划至本院的账户上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此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良兴、柯丽华的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仲裁字第00015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永幸管业有限公司、湖北永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良兴、柯丽华应当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52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炳审判员  祁为民审判员  冯正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