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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昌荣与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吴昌荣(曾用名“吴朝云”),男,生于1955年1月5日,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超,男,生于1978年8月3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荣与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荣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昌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荣负担。因原告所诉案件属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孔 颖代理审判员 蒋 红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