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司某某。委托代理人董军翔、尹鹏伟,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明珠,两水镇前村村民,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