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源正细胞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源正细胞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科园路18号北科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胡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伟,该司董事长助理。被告深圳源正细胞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1号源兴科技大厦15层南座1516室。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芳,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源正细胞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6378.5元,由原告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秋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