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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郎需波与王光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彩,郎需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商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需波。上诉人王光彩因与被上诉人郎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黄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光彩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郎需波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王光彩从2013年开始购买郎需波的猪饲料,后来熟悉后,王光彩就赊购郎需波的饲料,王光彩共欠郎需波饲料款72849元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王光彩偿还欠款72849元。王光彩原审答辩称:王光彩出具欠条后,双方又有业务往来,双方把账目对清后,王光彩再还款。原审法院查明:郎需波与王光彩之间存在买卖猪饲料的业务。经双方结算,王光彩共欠郎需波饲料款72849元,王光彩为郎需波出具了欠条2份,分别载明:“今欠郎需波现金71869元,大写柒万壹仟捌佰陆拾玖元,如有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欠款人签名:王光彩,2014年7月28日”。“今欠郎需波现金¥980元,大写玖佰捌拾元,如有纠纷,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欠款人签名:王光彩,2014年7月31日”。该款王光彩至今未付,致使郎需波诉至法院。另查明,庭审中,王光彩主张:2014年8月14日,郎需波的妻子领着收猪的,从王光彩处拉了7头猪,共计1185斤,每斤6.9元,共计8571元,该款郎需波直接从收猪人手里支走了;2014年8月30日,郎需波从王光彩处支走7000元;2014年10月9日,王光彩的妻子付给郎需波2000元;2014年11月17日,郎需波的妻子从王光彩处支款13000元;以上郎需波都没有给王光彩打条。对上述王光彩主张的付款事实,王光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郎需波对此也不予认可。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有郎需波提供的欠条2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郎需波与王光彩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及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王光彩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形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王光彩抗辩在出具以上两份欠条后又向郎需波付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郎需波也不予认可,不予采信。郎需波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王光彩欠郎需波饲料款7284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1元,财产保全费748元,共计2369元,由王光彩负担。上诉人王光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光彩与郎需波发生买卖业务关系属实,但郎需波的诉求与事实不符。王光彩给郎需波出具欠条后,双方又有诸多业务关系,王光彩曾多次催促郎需波核对账目,至今未核实清楚,等双方核对账目后,王光彩再还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郎需波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光彩的欠款数额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王光彩主张在出具欠条后双方又有业务发生且支付部分款项,未进行对账,对此,王光彩负有举证责任,其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在本案的一、二审庭审中,除了王光彩本人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郎需波对王光彩的该项主张亦不予认可,故王光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光彩给郎需波出具的欠条,欠款事实明确,原审据此判决王光彩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光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元,由上诉人王光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