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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诉被告李根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长葛市金英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武孝阳。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有,男,50岁,汉族。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因与被告李根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根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撤回对被告李根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燕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