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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义国与胡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860号之一原告吴义国,男。被告胡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国与被告胡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吴义国负担。审 判 长  宋韧弘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