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福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生,刘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542号申请人赵福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军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福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辉名下财产11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