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哈斯其鲁与色宝锁尔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其鲁,色宝锁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哈斯其鲁,男,蒙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色宝锁尔,别名宝锁尔,男,蒙族,1953年2月15日出生,系杭锦旗蒙医院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色宝锁尔(别名宝锁尔)名下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南路东玛拉沁路北(产权证号134031102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 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