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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崔某,男,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70596.45元,案件受理费2957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件款80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执字第00287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立案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助理审判员 马 波助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