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用朝、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秦用朝,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32号申请人付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秦用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用朝、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用朝、李艳名下财产0.7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