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恢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恢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被执行人XX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生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