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叶靖与尹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靖,尹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叶靖,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尹剑利,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叶靖与尹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36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叶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剑利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89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2570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靖于2015年10月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执字第00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