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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伊方玉与李丹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方玉,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63-4号申请执行人伊方玉。被执行人李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藁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措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组成执行合议庭审查核审。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柳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