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伊方玉与李丹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方玉,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163-4号申请执行人伊方玉。被执行人李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藁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措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组成执行合议庭审查核审。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柳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