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沧州盛业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盛业物流有限公司,黄骅市瑞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沧州盛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黄骅市瑞通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盛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骅市瑞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盛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盛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艳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