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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国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国才,王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533号申请人霍国才,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波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国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波涛名下财产0.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