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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爱利与被执行人刘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利,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懿辉,男,汉族,医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爱利与被执行人刘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经调查,被执行人系金沙镇卫生院职工,有工资收入。2015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桦甸市金沙镇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