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曹震诉徐州市创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创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7号申请曹震,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山小区*******室。被执行人徐州市创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淀陶楼村东蟠桃水泥厂院内。申请人上曹震诉被执行人徐州市创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徐开劳仲案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上海锐众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6060.2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开劳仲案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出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柳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