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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永梅与王鹏升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梅,王鹏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陈永梅,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城。被告:王鹏升,男,1989年2月22日,保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梅与被告王鹏升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不缴纳诉讼费,也为获得本院关于其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批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建新审判员  马俊青审判员  张崇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袁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