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永梅与王鹏升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梅,王鹏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陈永梅,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城。被告:王鹏升,男,1989年2月22日,保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梅与被告王鹏升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不缴纳诉讼费,也为获得本院关于其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批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建新审判员 马俊青审判员 张崇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袁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