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邵某与讷河市讷南镇五福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泉,讷河市讷南镇五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邵泉,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讷河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讷河市讷南镇五福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讷河市讷南镇。法定代表人李满库,职务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邵泉与被执行人讷河市讷南镇五福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