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新芳、田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燕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芳,田随平,田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523号申请人陈新芳,女,汉族。申请人田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田燕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芳、田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燕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燕军名下财产9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