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江与刘子芳、高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刘子芳,高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77号申请执行人徐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子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林海,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江与被执行人高林海、刘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林海、刘子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江案款3160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