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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强、丁大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丁大志,李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丁大志,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筛红,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大志、李筛红银行存款409605.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