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布和诉被告代布仁白乙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布和,代布仁白乙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赵布和,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代布仁白乙拉,男,4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布和诉被告代布仁白乙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布和于2015年10月7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布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布和负担。审判员 宏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包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