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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XXX申请执行王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40号申请人XXX,男,26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王丹,女,24岁,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执行XXX申请王丹离婚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4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