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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用朝、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秦用朝,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632号申请人付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秦用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用朝、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秦用朝、李艳名下财产0.7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