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江丽与被执行人张鸿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江丽,张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叶江丽,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鸿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开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来建英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17号院3号楼5单元3层42号(产权证号码:郑房权证字第09010408**)的房产一套、李素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17号楼东1单元1号(产权证号码:郑房权证字第06010696**号)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来建英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17号院3号楼5单元3层42号(产权证号码:郑房权证字第09010408**)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李素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17号楼东1单元1号(产权证号码:郑房权证字第0601069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朱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