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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罗赛英与黄立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赛英,黄立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罗赛英。被申请人黄立光。申请人罗赛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立光死亡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罗赛英申请称,被申请人黄立光系南宁铁路局柳州工务段退休职工,申请人罗赛英与被申请人黄立光系夫妻关系,因黄立光于2007年7月10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己满4年,故申请人特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立光死亡。本院受理罗赛英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发出寻找黄立光的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后,黄立光仍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立光,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二区25栋四单元13号,公民身份号码:××。柳州市公安局鹅山派出所于2009年4月1日受理关于黄立光失踪的报案后至今,没有黄立光的下落音讯。黄立光与罗赛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5日,申请人罗赛英向本院申请宣告黄立光死亡。2014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发出寻找黄立光的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一年,但黄立光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立光于2009年4月1日离家后至今超过四年杳无音讯。经申请人罗赛英的申请,本院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公告寻找黄立光,但其��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罗赛英系黄立光的配偶,其申请宣告黄立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立光(公民身份号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班英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