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三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杜安曲、铁祥福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曲安,铁祥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三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曲安,曾用名杜安哇,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被告人铁祥福,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二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从镇康县南伞镇乘坐汽车将毒品运往昆明市,途径云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杜曲安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9.39克,甲基苯丙胺净重28.58克,铁祥福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8.8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3.3克。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排毒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物证照片、提取笔录、称量记录、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指控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毒品藏匿体内从镇康县南伞镇乘车前往昆明。2014年12月19日,当二被告人途径云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杜曲安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9.39克、甲基苯丙胺净重28.58克;查获被告人铁祥福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8.8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3.3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青海省民和县公安局隆治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铁祥福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户口证明:被告人杜曲安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雨花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李某某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9日23时许,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检查站公开查缉毒品时发现名叫杜曲安、铁祥福的男子神色慌张、形迹可疑,经民警当场盘问,该两名男子未交代其体内藏有毒品的事实,后经民警对该两名男子进行当场检查,发现二人体内有异物,遂抓获归案。3、公安机关的现场盘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在接受公安民警当场盘问时均否认携带有非法物品。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各自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均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对该鉴定无异议。5、排毒记录、提取毒品记录、提取笔录、物证辨认照片、毒品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物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证实:被告人杜曲安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9.39克,甲基苯丙胺净重28.58克:被告人铁祥福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8.8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3.3克。6、昆明市呈贡区人民医院DDR影像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腹腔内均异物存留。7、客车票证实: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分别持有2014年12月19日南伞至昆明的客车票各一张。8、被告人杜曲安供述:2014年12月13日,我去广州打工,找到一个中介的小伙子,他说他带我去成都打工,实际到了缅甸。第二天下午,他又带来一个男的。到了2014年12月19日17时许,一个陌生男子提着一个塑料袋来到我们住的房间,袋子里有一坨一坨的用黄色胶带包裹着的东西,他叫我们把袋子里的东西吞下去,我问他是什么东西,他说是药,我知道是违禁品,我是被他们骗去的,他们把我的身份证和钱都扣了。他说把东西运到目的地给我们每个人三千元钱。我们把东西吞下去以后,又来了一个陌生的男子,给我们每个人一张从南伞到昆明的客车票,让我们坐车到昆明,说昆明有人接我们,我和一起吞毒的这名男子到客运站坐车前往昆明,车到检查站我们就被抓了。9、被告人铁祥福供述:2014年11月28日,我带着一千多元钱去广州打工,当时我到一家中介找工作,他们说四川西昌有一家啤酒厂,工资每月可以拿到三千多元。12月17日,我们一行四人来到西昌,到了西昌后他们说啤酒厂出事情了,老总与新员工打架,我们不可以去上班了。随后就让我们到云南这边来运东西,每次可以赚两千多元。后我们到了缅甸。12月19日早上,一个陌生女子拿来一袋毒品让我吞到肚里,我把那一袋毒品全部吞了下去,那个人说袋子里有76坨毒品,我自己当时没有数,具体数量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吞完毒品后他们说先让我去昆明,到昆明有人来接我,后到了一个警务站我就被警察查获了。上列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无视国家法律,主观明知是毒品,客观实施了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应对各自对所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杜曲安、铁祥福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曲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9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铁祥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9年12月23日止)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688.19克、甲基苯丙胺净重81.8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慧群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