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新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亚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梅,安阳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463号申请人付新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亚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凤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新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亚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亚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安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