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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刘加平,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法定代表人张中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宁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5357.2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915.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友至今下落不明,现该公司的财产正在评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段光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