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之叶申请执行杨素侠离婚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之叶,杨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王之叶,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被执行人杨素侠,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申请执行人王之叶申请执行杨素侠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涡民诉前调字第002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素侠银行存款9804.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宋 超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