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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海龙与刘文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龙,刘文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刘文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刘文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建锋审判员  孙仁江审判员  周君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付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