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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珍、詹明溪与张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45号原告杨珍,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詹明溪,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施晓娟,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金,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曾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红炭山矿务局路1号,现下落不明。原告杨珍、詹明溪与被告张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旷洁玉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