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群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群业,龙运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申群业。申请执行人龙运乾。原告申群业与被告龙运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龙运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申业群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15960.33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申群业负担100元、被告龙运乾负担5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龙运乾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彝法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